服装航母IPO前遭遇离婚危机 客户冷静应对和平解决有惊无险——常熟伊丹服饰实际控制人成波离婚案
题记 企业家无限风光的背后,总有一些难为人知的尴尬 事业上的顺风得水,不代表婚姻家庭生活的坦途平旅 全国知名的“百强”品牌企业,如何在股东离婚的纠葛中岌岌可危 又如何在股东的冷静与律师的智谋下,“幸运”走向IPO的坦途
法律要点 离婚案件的管辖真的是“原告就被告”这般简单? “30亿”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如何计算和认定? 律师在协助企业家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要注意的问题? 简易离婚协议的基本格式有哪些? 如何在处理协议离婚时考虑到股权传承问题?
前车之鉴 律师如何把握离婚诉讼中双方心理的“对抗”? 律师如何把握和应对对方当事人破坏客户“社会声誉”的行为? 对方当事人与竞争对手联合的防范如何开展和应对?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服装消费,可谓是一个产值巨大的行业细分市场。以2011年为例,该年度,全行业的销售额达到27万亿元!从区域分布上来说,目前,中国服装产业主要集中在宁波、温州、常熟、晋江、虎门五个地区。而本案例的主人公成波,就是常熟著名的服装企的创办人! 提起成波,人们通常会联想起他白手起家创办的品牌“伊丹”服饰。 “伊丹要做中国的Amani。”十年前,当成波说出这句话时,还遭遇到了同行不加掩饰的嘲讽,可今天,即使是同行,向成波送上的也是赞许和钦佩的眼光。目前,伊丹已是拥有一万多名员工、下辖17个子公司、产值30余亿元的多元化产业集团。成波还特别注意自己品牌的文化,在常熟建立了关于服饰的文化研究中心,在满足人们穿着的同时,尽心打造服装文化。按成波的话说,他要“做一个引领中华服饰风尚、备受尊敬的品牌。” 知名商人,白手起家创造奇迹无限 52岁的成波自然并非“富二代”,“伊丹”服饰的发展历程,自然也是他的一部个人奋斗的成长史。由于幼时家庭贫困,17岁的他就开始离乡背景,往返于上海、常熟之间,贬卖日用小商品。上海国际都市的依稀气息,给了成波奋斗的欲望,也正是如此,在之后他的婚姻纠葛中,也与上海结下了不解之缘。 90年代初,长三角地区的人们慢慢开始富裕起来,特别是常州、无锡、苏州,近邻上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服饰的要求,也越来越有品味。成波敏锐地预见到,服装行业,将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而90年代,上海的服装风行南北,成波就从上海进货,在常熟做起了批发服装的生意。1994年,他靠着贩卖服装挣的“第一桶金”,成立了“天波”服装贸易公司,开始创办自己的“天波”品牌;2001年,他又舍弃了“天波”品牌,改而发展了“伊丹”这个较为响亮的名子,从而开始了自己生意的十年黄金时期。在服装品牌、工厂林立的常熟地区,成波游刃有余,企业越做越好。随着时光的流逝,成波也年逾五十。虽然年过半百,但成波即将迎来事业与生命的“第二春”!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2009年,伊丹服饰顺利从几十家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被列为当地“第三批”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扶植目录。成波的路,似乎一马平川、前途似锦。正当同行对他羡慕加嫉妒的时候,一个“爆炸性”的新闻却在一夜之间传开,让成波又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成波的太太美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成波要离婚了!” 离婚风波,揭开风光外表后的真相 事实上,人们并不再乎成波与美芳的婚姻生活如何,人们关心的是,一旦成波离婚,他名下那几十亿的资产将如何处理?!而伊丹服饰,能否在成波离婚风波中仍然顽强成长、甚至伊丹服饰的上市之路,是否还能继续走下去? 说起婚姻,成波的家庭生活并不平静。22岁时,他与同村的姑娘小凤结婚,婚后在1985年育有一子成铭。在成铭十岁那一年,也就是成波的公司刚刚成立那一年,小凤不幸车祸去世。悲痛欲绝的成波并未急于续弦,而是在五年之后,即2000年这一千禧之年、其正值40岁,他和公司的财务会计美芳结婚。美芳结婚当年只有26岁,是南京大学会计专业毕业的高材生,毕业后还到加拿大留过一年学,是1999年成波伊丹服饰在上海分公司招聘时,被成波亲自选到公司财务部的。自古“美人”爱“英雄”,虽然成波当时已年近四十,但在25岁的美芳心中,自己的老板成波就是一个“传奇”人物,在她心中,男人,就应该像成波一样,为事业打拼,并享受事业成功的快乐。并且,成波虽然年近四十,但精神饱满、脸色俊气。就这样,他们一个“有情”,一个“领意”,一来二去,就在2000年完成了世纪婚礼。 结婚之后,美芳分别在2001年、2004年生育一男一女,男娃叫成小龙,女娃叫成欣。如果再加上成波与亡妻小凤生育的儿子成铭,他膝下二子一女,可谓儿女双全了!并且,在事业上,成波的生意也是越做越大,2006年,成波名下的公司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伊丹服饰有限公司也改制成了伊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刚过,正当企业向IPO发起冲击时,突然成波“后院起火”,老婆美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也让很多关注他的人都大吃一惊。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他们从人人羡慕的“富贵夫妻”要走上“对簿公堂”的“冤家对头”的呢? 原来,成波的“后院起火”,也不只这一、两次了。2000年成波与美芳结婚时,成波的儿子成铭已经15岁了。孩子很小就没有妈妈,父亲工作又忙,成铭虽然出于富贵之家,但从小性格孤独。父亲结婚时,成铭一百个不愿意,只是拗不过父亲的执意。随着成铭一天天长大,与美芳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深。特别是近几年,成铭已经二十四、五岁了,并且在父亲的公司也上了二年班了,但父亲却一直没有让自己进董事会、成铭也不是公司股东,甚至连子公司股东都不是。成铭认为,这一切都是美芳“吹耳傍风”搞的鬼,于是将忿忿之火,不仅发向美芳,而且还对弟弟妹妹大打出手,小龙和成欣常被成铭打得直哭,弄得美芳颇有怨气。美芳多次提出,成铭已经长大成人,应该搬出自住,但成波又舍不得。对于成铭,成波也是爱恨交加,成铭高中毕业成绩不佳,大学没有考上。自己好不容易托关系把成铭送到英国读书,但不到一个月,成铭就跑回来了,说英语自己根本听不通、无法在国外生活。成铭在社会上“混”了几年后,孩子又学会了吃喝玩赌,直吓得成波不得不“责令”成铭回到自己的公司上班,觉得在“自己的眼皮底下”,看着,儿子的成长可能会好一些。毕竟是自己的儿子,成波还是给成铭挂了一个“董事长助理”的头衔,但实际上成铭几乎什么都不做。一家人生活在一起,由于各怀怨气,儿“乱”妻“怨”,成波也十分苦恼,除了天天在公司沉溺于工作之外,成波在外又结识了一位异性知音佳婷倾诉一腔的苦闷,不料被美芳从手机短信中发现“证据”,一来二去,矛盾越来越激化,直至美芳诉至法院。 上市受阻,幸得贵人相助化解难题 离婚,自然得分割财产。而成波名下的财产可谓纷繁复杂,旗下的产业除了服饰,还有地产、投资等。2005年,成波根据自己律师的建议,将原来零散的几十家公司进行了整合,将主业的服饰企业进行了归整,设立了伊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以集团公司为母公司,分别持有伊丹股份公司、伊丹房地产开发公司、亿丹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又在一些子公司下,设立了“孙”公司。 接到法院的传票,让成波又急又气。事实上,成波早在三个月以前,就收到了一名自然是美芳律师的人的来电。来电称,自己是张律师,是美芳专门请来和成波谈离婚事宜的律师。并说,如果能谈成还则罢了;如果谈不成,美芳一定会向法院起诉的。更让成波气愤的是,李律师还说,自己知道伊丹服饰就要上市了,现在正在IPO前的冲刺阶段。希望成波要从大局出发,切勿转移资产,否则,“张律师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 接到电话的那一刻,成波的头一阵晕旋。这一切,似乎早该到来、但似乎又来得这般快。他扶着办公台的桌角,努力让自己冷静下来,“怎么办、怎么办”,他努力告诉自己“要冷静”。公司大了,什么“鸟”都会遇上。伊丹服饰这几年也打了不少官司,都是一些经济诉讼,要钱的啊、质量纠纷之类的。成波忽然想到了一个人——老孙! 老孙是成波在一起公司重大经济诉讼官司时,通过朋友认识的,一来二去,两人也成为了好朋友。老孙原来在市检察院工作,和法院系统的人脉较为熟悉,由于也是法律专业人员,因此在很多方面,都有法律人的素养和知识,对于成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一次,因为自己的私事,成波又要请老孙“出山”了。 经过老孙的“面授机宜”,成波踏实了很多。另外,在老孙的推荐下,成波又聘请了上海一位知名的吴律师作为了自己的婚姻律师。成波是一个非常讲究“策略”、甚至是“战略”的人,加上在这位看似年轻、但经验丰富的年轻律师代理下,案件虽然经历一波三折、但有惊无险,经过近一年的处理,成波和律师“密谋”的策略都较为顺利变成现实,云开日出,成波和美芳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此案最终调解结案,一场影响企业IPO的离婚危机,也随之化解。
二、法律要点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真的是“原告就被告”这般简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根据以上规定,美芳诉成波的离婚案件,应该由成波户口所在地、或成波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成波是常熟支塘镇户籍,但却常年居住在苏州市区。如果按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文规定,美芳应该在苏州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 但是,接到法院传票,律师却发现,受理法院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与静安法院联系后得知,静安法院受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官说,因为美芳提交了常熟支塘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说成波虽然户口在这儿,但人不在这儿住。因此,成波“一方离开常熟支塘X村超过一年,美芳起诉离婚的案件,上述原告即美芳住所地(美芳户口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虽大,但法律都是一样。按说,在哪儿起诉、哪个法院管辖不都是一样的么?但是,这是从理论上的讲法,从实践中来看,由哪个法院管辖,其实是大有“文章”的。 律师对成波分析说,美芳的律师也是上海知名律师,在上海本地人脉丰富,诉讼案件的经验也十分了得。美芳的律师肯定离婚案件在上海打,理由不仅仅在于上海是他的“大本营”,更在于美芳比较担心成波在常熟经营了几十年的“人脉”。美芳担心成波与法院等部门的“关系”,必然一心想让案件在上海审理。因此,将案件转出上海、转到常熟审理,可以打击美芳的心理胜诉信念。故而,虽然美芳的所谓“法院人脉关系”的担心是空穴来风,但我们可以利用她的这种心态,与她打“心理战”,争取谈判调解的筹码,压低美芳离婚财产分割的期望值。 听了律师的分析,成波十分赞许,心里感叹“专业就是专业”,完全批准了律师的方案。于是,律师向上海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主要理由是: 本案异议人(被告)成波的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X村,并且异议人基本在此地点生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异议人未近一年多内未离开居所地至其它地址居住,未在其它地方形成经常居住地,所以异议人认为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应当是异议人的户籍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即异议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故异议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请求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该院管辖。 事实上,打离婚官司中,法律技术的较量只是一部分,而核实证据、调取证据的技巧,也大有讲究。在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围绕“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的实际是否形成、法律条款的适用,成波和美芳进行了2个多月的较量。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公安局、甚至邻居大妈都卷了进来,出证明的出证明、做笔录的做笔录,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定所作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是异常繁杂。最终,一审法院裁定,将此案转移到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裁定之后,美芳不服,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可见,离婚案件看似立案简单,但实际不仅法律条文适用复杂、而且对于当事人心理对抗的影响因素,还是较为巨大的。
(二)“30亿”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如何计算和认定 在律师与美芳的律师进行洽谈时,双方还对另一个问题分歧巨大。美芳的律师认为,成波控制和管理着价值30余亿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公司股权);但成波认为,自己拥有的实际财产不超过5个亿,并且,如果再加上变现成本,还要再减少20%到30%的费用。 那么,如何计算成波名下的财富呢?这关系到美芳的心理期望、以及双方是否最终能“握手言和”协商离婚。 美芳律师之所以认为成波“身价”30亿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其一,关于伊丹即将IPO上市的相关媒体报导上,多家媒体一致报导,伊丹集团控制的资产超过30亿; 其二,伊丹控股以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合计有20余亿元; 其三,胡润财富排行榜(服装企业类),成波以40亿的资产名列其中。 对于美芳律师的所谓“30余亿财富”律师却不予认可。律师认为,多家媒体关于伊丹资产的报道片面、不客观,不具备真实性;公司财务报表只是反应了一段时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实公司很多负债和亏损没有完全反应在财报中;成波从来没有和胡润见过面、公司也从来没有接待过胡润,胡润在没有调查落实的情况下,自己“杜撰”的所谓“财富数量”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所谓工商登记、财务报表都是“纸上财富”,不等于白花花的现银或钞票。如果纸上财富变现,还要考虑30%左右的损耗;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公司是在与美芳婚前就成立的,美芳无权分割成波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股权。 可见,虽然大大小小的公司都摆在“桌面上”,但不代表这些公司都是夫妻盘中的餐、分割的肉。桌子上到底有多少共同财富、什么比例分、什么时候分、如何定价,都是一道难题,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做婚姻律师十多年,个人观点是,如果代理女方分割男方名下的股权,还是要考虑不要以工商登记的数额、或是财务报表的数额作为完全或唯一的依据。从法律上来说,最终股权的价值,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许还要经历审计或评估;而从实践角度来说,运营企业的成本,包括股本变现的成本,可能要远远超出纸上数字。因此,对于股权形式的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女方维权“股权变现金”法律障碍较多,变现成本因素,实际上是需要考量的。
(三)律师在协助企业家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要注意的问题 基于不愿意“露富”的原因,成波与美芳都认为,两人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需要保密。因此,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登记手续时,需要准备二份离婚协议书。 第一份是交给民政局的,该离婚协议书内容相对简单,财产基本不会泄露; 第二份是两个人私下签订的实质的离婚协议,非常重要和关键,在一旦产生争议后,将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一般说来,律师在协助企业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1、注意办理手续的保密,包括办理手续的预约、前期工作的准备、材料的准备与完善,离婚协议书格式与要求、后续工作的安排与布置等。 虽然讲究“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由于成波是当地著名企业家,经常在媒体上曝光,如果也是排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难免被人认出,从而消息泄露,影响企业的经营。因此,有必要提前和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接洽协商,预约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注意和麻烦。 2、前、后两份协议书内容不要冲突、或适用模糊。 由于是两份协议同时存在,并且,在民政局的那份协议并不是最重要的协议,因此,私下留存的协议一定要避免效力受到质疑或引发协议之间冲突的波折。在处理该问题时律师要注意,除了签署日期应在同一天签署外(谁先、谁后没有关系),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在私下协议中特别注明:“甲、乙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以本协议为准,若本日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这样,更能明确私下协议优先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避免协议内容对财产的处理影响案外人的财产权益。 由于离婚协议仅能就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协商有效,故而,涉及甚至影响案外人利益的离婚协议条款,可能会引发无效争议。企业家离婚,常见的离婚协议冲突条款主要集中了股权的处理上,由于有限公司股权处理要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因此,企业家在离婚时,对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处理,不能简单地“股权归女方”了事,或“股权一人一半”了事,而是要履行书面征求其它股东是否行使权利的意见、以及其它股东的回复,甚至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股权持有人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都要考虑和准备。 4、协议书的保存、保管事项。 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固然可以存档保留,但私下达成的协议一旦丢失,后果相当严重,甚至可以引起所有财产的处理推倒重来。因此,当事人一方,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也许不是民政局备份)的保管相当重要。如果涉及财产标的巨大,建议一方面交律师所存档保管、一方面在银行开保管箱保管,并由自己妥善保管。这样,一份协议书,有三重保管方式,对于协议的安全性,是有利的。笔者曾经在2006年陪江苏南通一位企业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他的“私下协议”竟然在2011年找不到了,又联系笔者,才在笔者的案件档案中,将该份文件拆出交给他。如果该份协议不和复印件做同一性公证(即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他再丢了,那麻烦可就大了。
(四)简易离婚协议的基本格式有哪些 1、前款,即: 协议人双方于 199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常熟X字第X号)。婚后于200X年、200X年育有一子X、一女X。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2、主要条款,即: (1)成波与美芳自愿离婚。 (2)儿子的监护权归男方,在儿子高中毕业前由女方代为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权随时探视。 (3) 双方财产分割已另行协议分割完毕,双方再无任何财产争议。 (4)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3、尾款,即: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五)如何在处理协议离婚时考虑到股权传承问题 代理企业家离婚案件时,还要考虑股权传承的问题。以本案中成波为例,虽然成波年龄尚不足用“老”这个词形容,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对其子女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是当事人(企业家)自己也可能忽视了,但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考虑这些问题。本案中,成波可能要面临三个方面大的问题: 其一,如何调教和培养成铭。 成波有两个儿子,与前妻生育的成铭(25岁),以及与美芳生育的成小龙(10岁)。成波在股权财富传承上,即使不与美芳离婚,已经遇到了问题。成铭20多岁进入公司,由于成长期成波疏于管教,至使成铭学业未成,又有不良习惯,这些都是作为企业管理者的大忌。因此,需要成波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培养成铭的企业管理者素质,这可需要大量时间。 其二,如何协调两个儿子之间的关系。 由于成铭与成小龙并非一母所生,两兄弟相处从小就不睦,这对兄弟两人继承父辈家业不是一个好的基础,因此,如何协调和处理两个儿子的关系,也是成波需要考虑的。 其三,如何与美芳协商成小龙的监护、抚养权归属。 站在美芳的角度,不仅出于对小龙的呵护角度,而且不排除出于经济角度考虑,她一般会力图争取小龙的抚养权。如果小龙由美芳抚养,在成波的案件中,对于小龙将来进入成波打下的商业天地,是不利的。首先,小龙和成铭本有间隙;其次,如果成波日后再婚、再育子女,对于小龙会有影响;第三,如果小龙长时间不与成波共同生活,将可能会使父子关系疏远,不利于父亲对儿子的信任和财富、权利移交。 因此,不论是站在成波的角度,还是站在美芳的角度,将子女的抚养权,约定由父亲一方行使,对于整个家族日后的和睦与维持、发展,都有很大的好处。从现实角度考虑,商业帝国并非每一人都能打造,如果能同时给儿女关爱和财富,将是更佳的选择。因此,吴律师用了很多时间和美芳沟通、劝导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子女的抚养权归成波所有,这样可以给所有的子女一个交待——儿子还是归父亲的,那么,父亲的家业,当然有儿子的份……虽然这种理念与法律不一定完全吻合,但在民间的观念中,却是公理。 另外,由于考虑将来移民的可能性,以及外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不仅要约定抚养权的归属,而且还要明确监护权、甚至是单方监护权的归属。
三、前车之鉴
(一)律师如何把握离婚诉讼中双方心理的“对抗” 离婚案件中,特别是企业家离婚诉讼中,心理“以抗”非常重要,就像两军对垒,“军心不稳”是兵家大忌,对于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如此。如果对于打官司没有了信心,就会很容易妥协,放弃自己原来制订的原则和规划,从而“屈就”对方开出的条件。 作为专业婚姻律师,围绕不同案件的特点,制订不同的计划、策略非常重要。以成波案为例,在代理之初,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制订了代理计划与策略: (1)管辖法院的预计及应对 从概率上讲,美芳在上海立案的可能性较大,与此同时,美芳对此次诉讼抱有较大期望值。 (2)从法律技术和客观事实上,推翻其立案受理的选择地点 一旦案件从美芳选择的上海转移到常熟,将对美芳对诉讼的信心、以及案件最终的分割期望,都会产生较大的打击和影响。 (3)成波名下财产构成的调整 为了不影响公司上市,响应“主营业务突出”的主板上市原则,律师适度地调整了成波名下非服饰类公司的股权结构,以一些非主营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一方面,配合上集团公司上市的整体思路,另一方面,又给美芳造成财产“不安全”的错觉。 (4)提升美芳对于诉讼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的正确认识 通过一系列的准备和努力,使美芳认识到,如果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离婚的一系列问题,不仅费用高、费时长,而且诉讼结果对于原、被告双方均具有不确定性,还要考虑执行问题。但如果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仅不彻底伤害感情,而且资金还能一步到位,使得“纸上财富”一夜之间变成“手里现金”。另外,对于女方离婚后的生活环境、子女教育、投资理财、家族就业等问题,也能一并在协议中解决,使得美芳一个人离婚的事,不至于牵涉和根本影响她家族其它亲属的利益(许多都是多年与成波的企业发生经济关系),也避免了成波是和一个家族进行“战斗”的不利局面。
(二)律师如何把握和应对对方当事人破坏客户“社会声誉”的行为 在处理企业家、特别是知名企业家案件的过程中,律师特别要注意提醒和维护客户的社会“美誉度”。以成波案为例。在代理案件之初,吴律师就做好了维护“美誉度”的预案。在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中,为了达到财产分割的目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向其它股东、董事、关联单位、保荐机构、证监机构、税务、海关等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发函,或通过媒体,以故事、新闻形式开展媒体攻击和美誉破坏。而本案中律师建议成波要通过律师函、政府宣传部门关系渠道、公共关系途径消除影响。
(三)对方当事人与竞争对手联合的防范如何开展和应对 本案中,成波从事的是劳动相对密集型企业的产品制造,相对而言,技术含量较低,品牌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资产。而服装行业在常熟是一个充分市场竞争的行业,不排除个别竞争对手心照不宣地与美芳联合,欲借美芳之手,打击成波、伊丹服饰,从而达到自己企业乘机发展的目的,这在兵法上叫“趁火打劫”。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并非个案。当事人一方通过媒体写手、或联合或被竞争对手利用,夸大、编造案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通过媒体对外渲染,力图造成公司经营困境的案例,每年都有发生。 事实上,如果美芳走这一步,站在其角度而言,一般也是有情可缘的。当发现法律武器不足以、或不完全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时,个别当事人往往会采用其它“不违法”但又可能实现自己诉求的“不恰当”方式解决问题。以于这一点,除了要全力应对之外,律师也建议企业家,理智要战胜冲动,不论对对方的情绪又多么大、不论对方在法律上能分割到多少,尽量还是结合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本着“夫妻一场、女方也不容易”的心态,妥善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毕竟,从企业家做人的角度来讲,连自己曾经的妻子都不“照顾”,谁还相信你会照应事业上的合作客户呢?! 成波与美芳离婚诉讼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PRE-IPO企业大股东离婚案。由案件代理律师得出的心得是,作为企业家一方,不要急于解决离婚纠葛,不然心态一旦暴露,对方自然为故意拖延。同时,也不要认为企业所有财富都是自己打造,忽视或不屑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支持和作用,如果不得不离婚,应该考虑给另一方适当优越的安排;而作为另一方(一般为女方),虽然选择在企业即将上市时提出离婚是一个“好”的时机,可以给对方较大的压力,但是一定要“主张有据”,并且除了考虑合法的因素,还要考虑人情与合理,更要考虑子女将来的接班问题。不论对于成波、还是美芳,切误意气用事,视对方为不共戴天之“仇敌”,否则,鹤蚌相争,谁会渔利,真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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